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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赔偿之争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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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书涛 律师

董书涛

本文作者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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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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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哈尔滨][承揽合同纠纷]: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引发的"预期利益"赔偿之争

在哈尔滨乃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产业升级进程中,设备定作、非标部件加工等承揽合同纠纷频发。其中,一方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行使任意解除权后,承揽人主张的"预期利润损失"能否获得支持,已成为审判实践中的核心争议焦点。

一、典型案例场景还原

2025年,哈尔滨某装备制造公司(承揽人)与某科技公司(定作人)签订《非标自动化设备定制合同》,约定承揽人投入专用原材料及工时,制造一套定制化生产线。合同履行至第20日,承揽人已完成约40%工作量时,定作人因自身经营战略调整,单方通知解除合同。承揽人诉至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定作人赔偿其已付出成本及未来可得利润共计87万元。定作人抗辩称:合同解除系行使法定权利,仅愿赔偿直接损失,拒绝赔偿"预期利润"。

二、争议焦点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承揽人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是否属于任意解除权行使后的法定赔偿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然而,对于"损失"的边界,司法实践存在两种路径:

  1. 限缩解释观点(黑龙江高院部分判例倾向):认为任意解除权具有"止损"功能,若支持预期利益,则变相剥夺了定作人的解除自由。赔偿范围应限于承揽人已支出的材料费、人工费及为履约而放弃的其他交易机会(需严格举证)。
  2. 补偿性解释观点(最高法裁判思路参考):认为赔偿范围应相当于合同完全履行后的可得利益,但前提是承揽人须证明该利益具有高度确定性,且扣除其因解除而节省的后续投入成本。哈尔滨仲裁委近期案例中,亦支持了承揽人按合同总额20%-30%比例计算的利润损失。

三、实操建议与风险防范

  • 承揽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任意解除时,利润损失按合同总价款X%计算"的违约金条款,避免事后举证难。
  • 定作人:在解除前,应书面要求承揽人停止工作并交付已完成果,同时委托第三方评估其实际成本,压低争议空间。
  • 证据链构建:哈尔滨地区法院目前对"可得利益"的认定,高度依赖承揽人能否提供既往同类交易的利润率审计报告或与下游客户签订的背靠背合同。

四、结语

2026年,随着哈尔滨新区高端制造项目的落地,此类纠纷将呈现专业化、复杂化趋势。当事人切勿轻信"行使法定解除权就无责"的片面认知,更不可忽视合同条款的前置设计。


承揽合同纠纷 · 10组高频QA

Q1: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需要赔偿承揽人的全部预期利润吗?
A1:不一定。哈尔滨地区司法实践通常综合考量合同履行进度、利润确定性及承揽人是否已采取减损措施。常规支持比例为合同履行完毕可获利润的10%-40%,极少数证据完备案件可支持至60%以上。

Q2:承揽人如何证明"预期利益"的存在?
A2:需提供三类证据:①案涉合同签订前12个月同类业务平均利润率;②已为履行本合同采购专用材料的付款凭证及其不可替代性证明;③若定作人未解除,承揽人确有产能完成本单的排产计划表(如生产日志、设备台账)。

Q3:合同解除后,承揽人能否留置已完工的半成品?
A3: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或材料款时,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哈尔滨地区法院提示:留置财产价值应合理,超范围留置可能构成侵权。

Q4: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一定有效?
A4:有效但可调整。若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法院通常会酌减。建议将违约金设置为"已支出成本 + 合同总额的15%-20%"双重结构。

Q5: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时间节点,是否影响赔偿金额?
A5:影响极大。承揽人尚未投入主要原材料的,仅赔偿少量策划费用;已完成主体工作或处于验收阶段的,则可能获赔大部分利润损失。关键在于承揽人能否证明"工作已近完成"。

Q6:承揽人能否主张"可得利益"与"已付费用"的双重赔偿?
A6:不能。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总额(即损失填平原则)。已付费用与预期利润属于叠加关系,而非并列关系。

Q7: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人是否有义务立即停止工作?
A7:无强制义务,但承揽人负有减损义务。接到解除通知后继续投入产生的扩大损失,法院将不予支持。建议立即书面回函确认停工时间点。

Q8:若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定作物,承揽人应如何处理?
A8: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提存或拍卖定作物。哈尔滨部分基层法院支持承揽人按合同约定将定作物运至指定地点并在公证机关见证下提存,由此产生的仓储费由定作人承担。

Q9:技术图纸等商业秘密在解除纠纷中如何保护?
A9:承揽人可将图纸资料交付行为与解除索赔分开处理。在诉讼中,可申请法院出具商业秘密保护令,要求对方律师及专家辅助人签署保密承诺书。

Q10:哈尔滨仲裁与法院诉讼,哪个更适合处理此类纠纷?
A10:若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哈尔滨仲裁委,则裁决一裁终局、效率高,尤其适合事实争议不大但金额明确的案件;若涉及复杂工程质量鉴定,法院诉讼的二审终审制可能更有保障。建议根据预估赔偿额及证据复杂程度综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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