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青海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16 主办律师:荣成安
荣成安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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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青2801民初5637号
原告:马某,男,1968年3月20日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成安,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某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金某,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存花,青海延辉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青海延辉(湟源)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xxxxxxxxxxxx。
负责人:甘某,经理,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原告马某与被告青海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3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未达到鉴定条件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66元,减半收取计286.83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宗元梅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尕藏卓玛
马小红
书 记 员 张国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