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某有限公司;格尔木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3 主办律师:荣成安
荣成安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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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青2801民初4205号
原告:格尔木某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成安,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尔木某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执行董事。
原告格尔木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格尔木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格尔木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木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格尔木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段瑜君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韩淑琪
书 记 员曹冬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