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仁忠、连云港市新浦养殖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6.15 主办律师:范金霞
范金霞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成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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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12211号之一
原告:郑仁忠,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金霞,江苏成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盼盼,江苏成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新浦养殖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斯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坚,江苏致邦(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敏,江苏致邦(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郑仁忠与被告连云港市新浦养殖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郑仁忠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仁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仁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32元,减半收取5766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2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仁忠负担。
审判员鲁珍珍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