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军立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陶士想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8.26 主办律师:范金霞
范金霞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成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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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722民初12697号之三
原告:徐州军立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运河街道银杏大道北侧中央佳地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MA21AB8748。
法定代表人:胡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金霞,江苏成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赫,江苏成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陶士想,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海珍,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军立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士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受理。原告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军立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陶士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刘伟楠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董茜茜
书 记 员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