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波、宋振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9.07 主办律师:范金霞

范金霞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成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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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终1591号

上诉人:刘波,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

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金霞,江苏成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宋振敏,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居民身份号码32072119********。

上诉人刘波因与被上诉人宋振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7民初6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刘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对于资金来源的陈述前后不一致,即认定上诉人的起诉与事实不符,进而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显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2、本案是刘波在替郭加传和宋振敏偿还了部分工亡赔偿金后形成的欠款型债权。因此,在审理本案的资金来源问题时,不应过多纠结于刘波和郭加传谁出了多少钱的问题,案件的审查重点应当是资金是否完成实际交付以及借款人是否有偿还借款的行为。3、宋振敏主张已经清偿债务与事实不符。

被上诉人宋振敏辩称,上诉人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解协议中的90万元,宋振敏应承担一半即45万元,该款宋振敏没有给付,而是打了一张借条给刘波,也即涉案借款,宋振敏对于该事实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涉案的借款是90万元赔偿款中来的,该90万元赔偿款宋振敏没有给付,对于自己应承担的部分打成借款,故涉案借款并不存在交付问题;本案审理的焦点应是宋振敏是否已偿还完毕的问题。对于涉案借款是否已偿还完毕,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应发回一审法院继续审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7民初69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述峰

审判员刘亚洲

审判员任李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王娟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