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如何结算?
范金霞
本文作者
2026[阜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部分该如何结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固定总价合同的解除与结算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硬骨头”。特别是当工程尚未完工,合同因一方违约或客观原因被中途解除时,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如何计算,常常引发激烈争议。
本文以2026年阜新地区某商业综合体项目纠纷为例,聚焦“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量结算依据的认定”这一争议焦点,进行深度剖析。
一、 场景引入:一份“总价包死”的合同,干到一半“散伙”了
2024年,阜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人)与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对一栋商业综合体项目进行施工,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总价为5800万元,工期18个月。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除设计变更和发包人指令增减工程量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
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时,发包人因自身资金链断裂,单方面通知承包人停工,并迟迟未下达复工指令。承包人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此时,工程仅完成了基础及主体结构封顶,尚未进行二次结构和装修。
二、 争议焦点:总价包死,干一半怎么算钱?
双方对解除合同无异议,但对已完工部分的结算金额产生了巨大分歧:
- 承包人主张:按照定额计价方式,对已完工程量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3200万元,要求发包人支付。
- 发包人抗辩:合同是固定总价5800万元,目前工程形象进度仅约50%,应按总价的50%即2900万元结算,且还需扣除未施工部分的利润。
三、 法律分析:司法实践中的“三刀切”规则
本案的核心在于: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即解除,已完工程价款的计算不能简单套用“总价乘以完成比例”,更不能随意推翻总价约定按定额重算。
司法实践主流观点(源于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精神)通常按以下顺序处理:
第一刀:能算量的按“量价分离”算 如果已完工程的部分项是明确的,且合同内已有相同或类似清单单价,则优先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此为“子目拆分法”。本案中,双方合同附件有详细的工程量清单,故应先尝试此法,而非直接推翻总价。
第二刀:算不清的按“系数占比”算 如果合同没有细化到清单单价,或者部分措施费、管理费难以拆分,则采用按已完工程定额造价占总定额造价的比例,乘以固定总价得出应付价款。即:应付工程款 = 固定总价 ×(已完工程定额造价 ÷ 合同总定额造价)。这种方式既尊重了固定总价的让利幅度,又体现了公平原则。本案中,若无法按清单拆分,则需通过鉴定机构计算上述比例折算。
第三刀:谁违约谁担责 关于发包人主张扣减“未施工利润”的问题,法院认为: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包人仅有权主张已完工程的直接成本及部分间接费,对于未施工部分的预期利润,因承包人无需再投入管理成本,该部分利润应予以扣减,但违约金或损失赔偿另行计算。
最终,法院经过司法鉴定,认定按“比例折算”法计算,已完工程部分对应总价约为3050万元,并驳回了发包人按50%比例计算的抗辩。
四、 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对于阜新地区的建筑企业和发包方,此案有以下警示:
- 签合同要留“退路”:固定总价合同并非“一锤子买卖”,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中途解约时已完工程量的计价规则”,避免事后扯皮。
- 证据锁定是关键:发生停工后,双方应立即组织工程量确认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或签证,固定已完形象进度。若因发包人原因不配合,承包人应做好拍照、录像及函件送达证据保全。
- 不要迷信“总价打折”:发包人以为“没干完打个折就行”是误区,承包人以为“重新审计定能多拿钱”也是误区。法律保护的是守约方的合理利益,而非违约方占便宜。
建设工程纠纷周期长、鉴定成本高,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诉讼前固定有利的结算依据。
附:相关法律问答(QA)
Q1: 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能不能直接按“已完成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乘以总价? A:不能当然直接适用。若合同内已有明确清单单价,应优先按已完成工程量套用合同单价计算;若无法区分,才采用“按已完工程定额造价占总定额造价的比例”折算固定总价。直接按“大概形象进度比例”结算缺乏依据。
Q2: 发包人违约导致停工,承包人解除合同后能否主张全部预期利润? A:不能。承包人只能主张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对于未施工部分,因承包人不再投入成本,对应的预期利润应予扣减。但承包人可另行主张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如窝工、材料差价等)。
Q3: 如果双方对已完工程量有争议,法院一般如何处理? A:法院通常要求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会根据施工图纸、签证单、监理记录、现场影像资料等,对已完工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
Q4: 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远低于市场价,中途解除时能否要求按市场价重新结算? A:不能。除非合同被认定无效或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否则固定总价对双方有约束力。中途解除时结算仍应以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为基础,而非脱离合同重新按市场价评估。
Q5: 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承包人停工后,能否要求发包人承担设备租赁费、人员窝工费? A:可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承包人有权索赔停工损失,包括设备租赁费、人员工资、周转材料租赁费等。但承包人负有及时止损的义务,若长期停工不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扩大的部分可能不被支持。
Q6: 工程未完工,但质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还能要工程款吗? A:视修复情况而定。若已完部分经修复后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款,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修复后仍不合格,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Q7: 固定总价合同中,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总包方是否对该部分工程款负责? A:通常情况下,发包人指定分包但由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合同的,总包方负有管理义务,对分包工程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若总包方仅收取管理费且未实际参与管理,司法实践中仍倾向于由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Q8: 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后,合同是否立即解除? A:不一定。若对方对解除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若无异议,则通知到达时解除。建议通过书面函件形式发出,并保留送达凭证。
Q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未招标),但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如何结算? A: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即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的折价补偿请求权参照合同约定执行,固定总价条款依然作为结算基准。
Q10: 诉讼时效方面,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有无特殊规定? A: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而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注意区分“优先受偿”与“普通债权”的时效及程序要求。
关联律师:范金霞,江苏成器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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