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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新业态“隐藏雇佣”的认定困境与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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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朝霞 律师

范朝霞

本文作者

劳动争议 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保定
已核验身份

2026[保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新业态下“隐藏雇佣”的认定困境与破局——从一则外卖骑手案说起

引言:当“合作”的面纱遮住“劳动”的本质

在2026年的司法实践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双高一低”工厂用工,而是大量涌现于平台经济、共享用工等新业态领域。许多用人单位为规避社保、加班费及无过失性辞退补偿,热衷于用《项目转包协议》《承揽合同》《劳务合同》甚至《合作分成协议》来伪装真实的雇佣关系。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场景切入:外卖骑手与配送公司之间,仅有“合作协议”,但实际受公司严格考勤管理,此种情形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结合2026年保定地区司法裁判口径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指引,进行深度拆解。


一、 场景再现:一场因“工伤”引发的身份之争

2025年底,保定某配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多名“外卖骑手”签订《配送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骑手自行注册个体工商户,A公司仅提供信息撮合,报酬按单结算,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2026年1月,骑手张某在午高峰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急需工伤赔偿。A公司以“合作协议”为由拒绝申报工伤。张某遂向保定市竞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A公司的抗辩逻辑: 双方系平等的民事合作关系,张某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单,且已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主体不适格。

张某的陈述: 入职时需参加A公司组织的线下培训,每天上午9点必须到站点开晨会,若未按时打卡则罚款50元;身穿A公司统一配发的工服与餐箱;配送区域由站长划定,不得跨区接单;报酬虽按单计算,但每月25日固定发放,且享有“满勤奖”。


二、 法律争议焦点:从属性合意与实质用工的博弈

本案的争议核心,并非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而是 “实质性用工管理行为”是否击穿了“形式上的合作协议”

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劳动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三要素:主体适格、接受管理、业务组成。在2026年的保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并未机械适用“个体工商户”形式,而是穿透审查以下证据链:

1. 人格从属性的“强控制” 张某需参加晨会、遵守考勤罚款制度,这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实际适用。人格从属性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而A公司对张某的“扣款权”恰恰构成了惩罚性管理。法院认为,若公司可对劳动者施以“罚款”或“限制接单”等处罚,即便名为合作,亦具备劳动管理特征。

2. 经济从属性的“无风险” 张某的报酬虽按单计算,但其不承担经营风险(如无需自担油费、车辆由公司统一提供或租赁)。若骑手不承担“亏本”风险,且收入构成主要来源于平台结算而非向第三方收取服务费,则不符合民事合作“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本质。

3. 组织从属性的“排他性” A公司将张某纳入“站点管理”架构,站长对其进行排班和片区分配。张某并非独立经营者,其劳动内容属于A公司配送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

穿透裁判要点: 若A公司未向张某提供车辆,且张某确系自行注册个体户但实际仍接受A公司考勤与调度。保定仲裁委及一审法院在2026年倾向于认定构成 “隐性劳动关系” 。因为形式上的“个体户”身份,若根本不具备经营实质与自主权,不能反向排除劳动关系。


三、 2026年裁判倾向与风险警示

结合2026年保定地区(含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的审判监督口径,对于“新业态用工”的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呈现以下趋势:

  • 穿透式审查: 不再迷信“协议名称”,重点审查考勤记录、工作安排指令、处罚记录、工资发放周期及发放主体
  • 算法管理入罪化: 平台或公司通过APP进行“派单”、“超时罚款”、“好评率考核”等算法控制,被视为新型管理行为。若劳动者无“拒绝权”或拒绝后即被“降级”处理,视为存在事实管理。
  • 个体工商户包庇无效: 若系强制要求注册或变相诱导注册,且经营流水均由公司账户代发并扣缴个税,则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风险提示: 对于以“合作关系”为名行“雇佣”之实的企业,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将面临补缴社保、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承担工伤待遇等系统性法律风险。对于劳动者而言,切勿轻信“合作费”表达,应保留好一切“受指挥”的痕迹。


结语:

在保定2026年的法治环境下,劳动关系认定已从“形式判断”走向“实质判断”。一纸“合作协议”不能掩盖“管理与被管理”的事实。对于骑手、主播、司机等灵活就业者,受伤后务必第一时间固定排班表、微信群指令、平台结算记录。而对于企业,在运用灵活用工模式时,务必确保“权责对等”,避免既想用“员工”的实,又不想担“雇主”的责。


相关QA(10组)

Q1: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给我发工资,能确认劳动关系吗? A1:能。工资支付记录(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证、招聘登记表等均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只要实质具备“管理从属”特征,即使无书面合同,仍可确认劳动关系。2026年保定司法实践对此类证据采信度极高。

Q2:公司让我注册“个体工商户”再签合作协议,是否就不能告劳动关系了? A2:不一定。若注册个体户是形式上的,实际仍接受公司排班、考核、处罚,且业务属于公司经营范围,法律依然会穿透形式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切勿因“一纸执照”放弃维权。

Q3:我是外卖骑手,与平台是合作关系,受伤后平台拒绝赔偿怎么办? A3:首先固定证据(APP接单记录、与站长的通话录音、工资结算截图),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若仲裁委不予受理,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平台或配送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Q4: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A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若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非索要经济补偿),部分法院认为确认之诉不受时效限制,但建议尽早主张,避免证据灭失。

Q5:公司以“试用期”为由不签劳动合同,且不缴社保,怎么维权? A5: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若在试用期内发生争议,可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最多11个月),同时要求补缴社保。注意保留工牌、入职登记表等证据。

Q6:我是家政人员,通过中介接单,和中介公司是劳动关系吗? A6:需区分“中介居间”与“员工制”。若中介仅提供信息并抽取佣金,不过问工作过程,兼职性质较强,则多为劳务/中介关系。若中介派单、定价、罚款并月结工资,则属于劳动关系。

Q7:公司经常发“红包”代替工资,不标注“工资”,这影响确认劳动关系吗? A7:不影响。只要能证明这笔转账是持续的、按固定周期支付的劳动报酬,且与工作量挂钩,就视为工资。建议将“红包”备注改为“工资”或保留聊天记录证明其性质。

Q8:如果劳动仲裁不支持确认劳动关系,接下来怎么救济? A8: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对一审判决不服,可继续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阶段可申请法院调取公司内部的考勤机数据等证据。

Q9:确认劳动关系胜诉后,具体能获得哪些赔偿? A9:若确认劳动关系,可主张:①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N);③补缴社保或赔偿损失;④加班费;⑤若发生工伤,可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以实际诉求为准。

Q10:同事都签了“劳务合同”,但我实际工作内容与正式员工一样,我们能集体维权吗? A10:可以。集体维权有助于形成更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会关注“同工同酬”及“实际用工管理是否一致”。建议共同委托代理人,统一证据标准,提高胜诉率。


关联律师:范朝霞,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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