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3.24 主办律师:范明坤

范明坤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达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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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365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0号开元上城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89796665G。

负责人:张华泽,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明坤,山东达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宏伟,山东达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凯,女,1985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申请人张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136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张凯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的房产。2021年3月24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主张双方以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张凯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山区××三合农贸(鑫都家园)1号楼B-1404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魏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