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华、徐慧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3.04 主办律师:范明坤
范明坤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达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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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656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赵雪丽,女,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代理人:范明坤,山东达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超,山东达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爱华,男,1981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徐慧琳,女,1983年3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赵雪丽与被申请人刘爱华、徐慧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雪丽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了(2020)鲁1302民初165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徐慧琳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海尔临天下H2号楼1-1102室的房产。2021年3月4日,赵雪丽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徐慧琳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新区××天下××楼××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