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辉、王青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3.02 主办律师:范明坤

范明坤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达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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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杜辉、王青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02民初3509号之一

申请人:杜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山东达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坤,山东达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青北。

被申请人:临沂弘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前耿家埠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064373201Y。

法定代表人:王青北,总经理。

申请人杜辉与被申请人王青北、临沂弘林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杜辉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青北、临沂弘林商贸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青北、临沂弘林商贸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杜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冯俊玲

审判员杨莉

审判员王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