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联合汇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名杰建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4.17 主办律师:范明坤

范明坤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达融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临沂
已核验身份

1821联合汇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名杰建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04民初1821号

原告:联合汇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312646951Y,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鲁城镇。

法定代表人:张闻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伟,山东达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坤,山东达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名杰建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66535076H,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龙路。

原告联合汇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名杰建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联合汇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彩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