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正辰置业有限公司、王文杰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1.05.08 主办律师:范明坤

范明坤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达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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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11民初790号

原告:临沂正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驻地府前街敬老院。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伟,山东达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坤,山东达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杰,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张凤英,女,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第三人:山东临沂罗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永森。

原告临沂正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辰公司)与被告王文杰、张凤英、第三人山东临沂罗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庄农商行)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正辰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杰、张凤英、第三人山东临沂罗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正辰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贷款余额805887.82元(数据截至日期2020年12月31日),其中贷款本金729310.3元,贷款利息76577.52元,之后的利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罗庄区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5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编号为临罗农商十里堡支行房借字2018第177号《个人住房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4万元,借款期限60个月。被告将位于罗庄区房产向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合同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等,因被告自2019年1月4日起不再偿还房贷,2019年10月22日第三人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各被告均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庭审调查,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8年6月5日,借款人张凤英与贷款人山东临沂罗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由张凤英借款94万元用于购买依云小镇4号楼1单元201室房屋,借款期限为60个月,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上浮20%,还款方法为等额本金偿还法,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还款方式为借款人张凤英在农商行开立还款专用存款账户,由贷款人直接在该账户扣款。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物为依云小镇4号楼1单元201室房屋。当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有其他担保,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权的实现:在发生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及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对于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在临沂市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账户予以划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甲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罚息。正辰公司在该合同上的保证人处盖章,张凤英在借款人处签字,并与王文杰一同在抵押人处签字。2018年9月4日,罗庄农商行向张凤英账户发放贷款94万元,到期日为2023年6月4日,贷款利率5.7。2018年9月4日,罗庄农商行(甲方)作为转让人,正辰公司(乙方)作为受让人,张凤英(丙方)作为借款人,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当丙方连续3个月或累计5个月未按约定偿还本息或甲方依约提前收回贷款而丙方15日内不能自动还款时,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对丙方因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含从债权),转让价格为丙方所欠贷款本息、复息、罚息及违约金之和;当具备债权转让条件时,乙方同意自接到甲方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全部受让价款付给甲方,如乙方逾期未支付受让价款,则由甲方在上述乙方债权转让保证金账户或其他账户中直接扣收;自乙方交付或甲方扣收全部债权转让价款之日起,乙方享有受让的全部主债权和从债权。该协议由甲乙丙方签字,同时丙方有王文杰签字。2019年1月,张凤英不再偿还借款。2019年10月22日,经罗庄农商行通知,正辰公司向罗庄农商行支付731402.26元,其中本金729310.3元,利息2091.96元。2019年11月4日,罗庄农商行向正辰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载明罗庄农商行已将拥有的对张凤英的不良资产债权本金729310.3元及利息,协议转让给买受人正辰公司,该笔债权借款人为张凤英、担保人为正辰公司。罗庄农商行并向张凤英、王文杰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均由他人代收。正辰公司在受让上述债权后向张凤英、王文杰索要未果,为此成诉。

另查明,罗庄区室的权利人为张凤英、王文杰,2018年6月11日,针对上述债权,罗庄农商行对该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

本院认为,涉案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均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各方当事人应按协议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张凤英逾期还款,根据三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正辰公司受让该债权,张凤英在其逾期时足以知晓上述事宜,同时罗庄农商行在实际债权转让时亦以邮件的形式向张凤英告知了债权转让事宜,基于上述两点,足以认定涉案债权转让已通知到债务人,正辰公司作为债权人向张凤杰主张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文杰,其与张凤英系夫妻关系,且所借款项系用于购房,房屋所有人亦为张凤英、王文杰,王文杰的签字行为亦可证明对上述借款知情,即该债务系因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正辰公司向王文杰主张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正辰公司的债权数额,债权转让后,正辰公司已向罗庄农商行支付张凤英贷款本金729310.3元及利息2091.96元,正辰公司作为债权人向张凤杰、王文杰主张上述款项及依据借款合同所产生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借款合同明确约定,逾期应在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7%,现正辰公司主张按年利率8.55%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起算点,正辰公司主张自偿还贷款计算即2019年10月23日起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正辰公司主张,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罗庄农商行与张凤英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抵押财产,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债权转让协议亦载明从债权的转让,正辰公司据此主张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优先受偿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凤英、王文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当庭质证和答辩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四条、五百四十五条、五百四十六条、五百四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凤英、王文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临沂正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731402.26元及利息(利息以729310.3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3日起按年利率8.5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临沂正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凤英、王文杰所有的罗庄区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59元,由被告王文杰、张凤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路晓玲

人民陪审员王玉玺

人民陪审员赵玉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张荣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