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君、黄某宇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4.05.08 主办律师:范思聪

范思聪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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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冀0903民初1037号

原告:李某君,女,汉族,1979年9月15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范思聪、张志勇,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宇,男,汉族,1980年9月28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刘培玉,河北来仪(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君诉被告黄某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君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思聪、张志勇,被告黄某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培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60万元购房款以及利息(利息自购买房屋之日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两个儿子,在2018年4月18日协议离婚。离婚后为了共同照顾孩子,给孩子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经原告与被告协商,二人决定共同购买房屋,原告出资60万元转给被告用于为二人共同购买房屋,被告收到款项后并未将款项用于为二人购买房屋,而是故意隐瞒原告将款项用于为自己父母购买房屋,并登记在父母名下。被告在2023年5月份已经再婚,原告多次和被告沟通返还款项,被告认可还款,但是总以和父母协商出售房屋筹集资金为由推脱,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黄某宇辩称,原告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3年12月31日在沧州市运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生育长子黄某源、次子黄世桐。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4月18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长子黄某源由男方抚养、幼子黄世桐由女方抚养。原、被告离婚后,原告李某君于2019年7月15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被告黄某宇转账50万元,于2019年8月30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被告黄某宇转账10万元用于与被告共同购买房屋。后被告购买了位于沧州市运河区××街××小区××#楼××室房屋。2021年4月25日,上述房屋办理了不动产产权登记,房屋登记在黄某宇父亲黄某华和母亲韩某军名下。房屋交付后,由原被告共同居住一段时间后,后被告黄某宇于2023年5月再婚,李某君于2023年年底搬出案涉房屋。

另查明,在原被告发生于2023年7月24日的录音中,黄某宇说:“这个钱,给你,比如说60万,你也是去再买房子去嘛?这个钱我承认是你的,你回来的时候不是给了我60万元吗?然后啊,这个房,加你的名现在没法加。我想了想,咱既然嘛,咱都别那个发泄情绪,这个钱我承认是有你的,然后现在啊,反正卖也是赔钱,也是赔点得,现在买哪房你也升不了值……”黄某宇说:“一种方法就是把房子卖掉,是吧,把房子卖掉给你这60万。”在7月26日录音中,黄某宇说:“这个现在涉及到这个事儿,就是你现在是想要钱是吧?”李某君回答:“嗯,对。”……黄某宇说:“哦,就是听我说啊,现在这房子,我的想法也是嘛呢,你要是愿意要钱呢就给你钱,也不是不要紧,把房子可以卖掉,但是那,这里头,有他爷爷奶奶,我得跟他们做工作,明白这意思吧,这个房,咱都不用说少给点行,你就看他能卖多少钱,咱俩不行就一家一半,我估计大概也就是110万左右,大概就这个价”。黄某宇又说:“那你现在,那你这么说吧,把房子卖了,你要那么说的话凤君,你拿走60万,你还能买什么房子呢,你上哪里住去?”李某君说:“我知道,你肯定不会可怜我,只不过,我知道,你们过的特别好,我只不过想把属于我的东西要回来就得了,别亏着就行,我也不想沾你的光,你就给我那60万,想怎么过,怎么过吧。”黄某宇说:“你听我说,你这个要个60万块钱是你的正当要求,我这说嘛,我始终承认这个事儿。”

再查明,2023年6月16日,在原被告长子黄某源的劝说下,黄某源手写一份协议载明:1.绿之园住宅李某君拥有居住权,直到黄世桐满20岁为止,黄世桐满20岁时,该住宅归黄世桐所有;2.两人财产不发生纠纷;3.接送站费用由黄某宇支付,其他补习班费用,由决定报班者支付;4.若李某君有时间有精力,则需抚养黄世桐,如接送、辅导作业、哄睡等,抚养义务以李某君为主;5.双方都不要亏待两个孩子。此份协议由李某君、黄某宇签字,证人黄某源签字。

黄某华、韩某军于2024年3月2日出具证明一份,载明“2019年7、8月间,李某君、黄某宇同我俩及家人商议,买一套房子,由李某君居住,登记在我们老两口的名下,待黄世桐20岁成年后,变更登记至黄世桐的名下。后来买下了绿之园这套房子,购买价130万元,购买后由李某君居住。”该证明由黄某华、韩某军签字,但二人未出庭。

本院认为,虽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原、被告均认可二者之间达成共同出资购房的合意,双方均应按照双方协商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将购房款支付被告黄某宇,但黄某宇未按双方约定购买房屋,却将房屋登记至其父母名下,使得原告的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之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通过原被告的通话记录显示,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返还60万元购房款,应视为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购房合意,被告表示认可退还原告60万元,应视为被告认可解除双方之间的购房合意,故双方的购房合意已经实际解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的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归原告所有,且签署了协议一份,本院认为,原被告长子黄某源手写的协议,其中内容因案涉房产涉及案外人即黄某华和韩某军的权益,原被告无权对案涉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处分,故此协议书中对房屋使用权的约定当属于无效,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案外人黄某华、韩某军出具的证明,二人未到庭,且证明中载明等待黄世桐20岁成年后,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黄世桐的名下,此权益的设定属于期待权,此期待权在实现过程中,可能会因案外人对房屋的抵押、买卖等行为影响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和变更,基于二人与被告黄某宇之间存在亲属利益关系,此份证明的效力本院不予认定,且不能改变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事实。综上,原告李某君就其主张已完成举证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当返还原告60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被告行为违约,本院酌定自原告权利主张之日即2023年8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洁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李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