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丽、张某倩等拍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思聪
主办律师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903民初3980号
原告:赵某丽,女,汉族,1965年2月7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张某倩,女,汉族,1987年12月27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张某辉,男,汉族,2001年9月9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刘某英,女,汉族,1942年6月30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范思聪,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某某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一世界5-3-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9M7QK35。
法定代表人:张某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跃民,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瑞,男,汉族,1994年11月3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西沙路15号万达社区集体户,身份证号码1309041**********。
第三人:李某杰,男,汉族,1986年4月1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西路万泰豪景小区70栋3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1309031*********。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彬,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阁,男,汉族,1965年12月1日出生,住沧州市署西街地委小区7栋1单元204号,身份证号码1309031*********。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林、刘慧,河北来仪(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丽、张某倩、张某辉、刘某英与被告沧州市某某拍卖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瑞、李某杰、李某阁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丽、张某倩、张某辉、刘某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鞠法昌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丁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