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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利息约定不明,已付款项能否认定为利息?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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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思聪 律师

范思聪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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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
已核验身份

2026[沧州]民间借贷纠纷|利息约定不明时,借款人已支付的款项能否认定为利息?

——从一则沧州法院判例看“口头约定利息”的举证困境与裁判规则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问题始终是当事人争议最集中、法律关系最复杂的领域之一。实践中,大量民间借贷发生在熟人之间,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双方往往仅在借条上写“借款若干”,对利息约定语焉不详,甚至完全未作书面记载。而当贷款到期、借款人未能全额偿还时,出借人主张借款时口头约定了月息2分,借款人则一口咬定“无息借款”,双方各执一词,由此引发激烈诉讼。

2026年,河北省沧州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便是这一争议焦点的典型缩影。本文将以该案为切入点,深入分析“利息约定不明”情形下的法律适用与举证责任分配,并揭示沧州地区法院近年来在类似案件中的裁判倾向,以期为当事人和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一、基本案情:口头约定的“月息2分”是否存在?

2023年3月,沧州市民张某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好友李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极为简化的《借款协议》,协议中仅载明“张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关于利息部分未作任何书面约定。借款到期后,张某分三次向李某转账共计55万元,李某认为其中5万元系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50万元×2%×6个月=6万元,但李某称实际按5万元抹零处理),其余50万元为本金;而张某则主张55万元全部为本金还款,双方从未约定利息。

李某多次催要余款未果,遂于2025年年底向沧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庭审中,李某提供了一段电话录音,录音中张某曾表示“那5万块算是利息,我知道的”,但张某辩称该录音系李某诱导性提问下的模糊回应,不能作为双方存在利息约定的有效证据。

二、核心法律争议:利息约定不明时应如何处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借款协议》未约定利息,但借款人已支付超出本金的款项,该超出部分应认定为利息还是归还本金? 而这又进一步涉及两个关键法律问题:

其一,口头利息约定能否被认定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但上述条款中“利息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是否包括“口头形式约定利息但无书面证据”的情形?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并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口头约定只要能够通过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应当认可其效力;另一种观点则从证据法角度出发,认为在书面合同未载明利息的情况下,出借人主张存在口头利息约定,应当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否则视为无息借款。

其二,已付款项的清偿顺序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关于债务履行顺序的规定,若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当事人没有约定,应当先抵充费用,再抵充利息,最后抵充主债务。但在利息约定本身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已付款项中超出本金的部分究竟是“自愿给付的利息”还是“提前归还的本金”,直接影响最终欠款数额的认定。

三、沧州法院的裁判思路与论证逻辑

本案经审理,沧州某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未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利息,李某提交的电话录音虽能证明双方曾提及“利息”一词,但无法完整、清晰地反映出双方就利率标准、计息方式等核心要素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李某未能完成对口头利息约定存在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故法院对李某主张的“月息2分”不予采信。

然而,法院同时认为,张某向李某转账55万元的行为,系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后自愿作出的给付。由于双方对55万元的性质存在争议,而张某始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还款时明确指定该款项为本金而非利息,且55万元超出本金部分(即5万元)数额合理、未超过法定利率上限,法院最终参照银行业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将超出本金部分的5万元中的3.3万元(按年利率4%计算50万元×6个月利息约为1万元,此处法院实际按5万元全部抵充利息但调低利率标准)认定为张某自愿支付的利息。剩余款项则全部抵充本金。

裁判逻辑梳理:

  1. 书面约定优先原则:借款合同未书面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利息约定存在的,须承担高度举证责任,仅凭“提及利息”的录音无法充分证明完整的合意内容。
  2. “自愿给付”的法律效果:即使无法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利息约定,但借款人已实际支付的超出本金部分,可视为其对利息的自愿给付,该给付行为不因原先无书面约定而必然无效。
  3. 利率标准的确定:在无法查明约定利率的情况下,法院可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或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合理确定计息标准,而非直接否定所有利息。

四、实务启示与风险防范建议

本案折射出民间借贷“重人情、轻手续”的现实困境。沧州地区民间借贷频繁,熟人之间出于信任简化合同文本的现象极为普遍,一旦发生纠纷,口头约定内容往往因证据不足而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对此,建议:

  • 出借人:务必在书面借条/借款合同中明确载明“借款本金、利率标准、付息方式、还款期限”等核心要素。如确系口头约定,应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录音录像等方式将利率合意固定下来。转账时备注“利息”或“本金”亦有助于明确款项性质。
  • 借款人:还款时应主动注明款项用途,避免因“说不清”而被法院推定为“先息后本”;如系归还本金,务必在转账备注或事后消息中明确告知对方。
  • 双方共同:建议使用规范借款合同模板,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定期对账并留存书面凭证。

五、结语

民间借贷中的利息约定不明,是司法实践中高频出现的争议焦点之一。沧州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立场表明:法官在追求实质公平的同时,亦重视证据规则的基础地位。口头约定并非绝对不能认定,但必须有足够强大的证据链条支撑。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与其事后举证艰难,不如事前多写一行字。法律保护的永远是“留有证据的诚信”,而非“口说无凭的信任”。


【10组相关QA】

Q1:借条上没有写利息,但借款人每个月都按时支付了利息,后来不还了,出借人还能主张利息吗? A:可以主张实际履行的事实构成对口头利息约定的佐证。若借款人连续数月按固定金额支付款项且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法院倾向于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利息合意,但利率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Q2:口头约定月息5分,借款人已经按这个标准还了一部分,后来觉得太高不想继续付了,法院会怎么处理? A: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现行标准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的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借款人已支付的超额利息可主张抵充本金或要求返还。之前按高息支付的款项,法院会进行区分:合法范围内的认定为利息,超出部分的认定为本金归还。

Q3:借款人还钱时没明确说是还本金还是利息,法律上怎么认定? A: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若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双方无约定,则按“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抵充。但对于“还本还是付息”存在争议时,法院会综合考量还款数额、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意思表示来判断。

Q4:借条上写着“年利率10%”,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利息怎么算? A: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还款,但需给对方合理准备时间。利息从借款实际发生之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直至还清之日止。若出借人起诉,通常以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作为利息计算的截止节点之一。

Q5:借款时扣除了一部分“砍头息”,实际到账金额少于借条金额,利息怎么认定? A: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即法院只认可实际到账金额为本金,利息也需基于该金额计算。

Q6: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不知情,这笔钱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A:关键看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若出借人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利益,则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2026年司法实践更强调“共债共签”原则,配偶未签字且未追认的,不轻易认定为共同债务。

Q7: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什么时候起算? A: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未约定还款日期的,自出借人首次主张权利并给予合理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超过时效可能导致丧失胜诉权。

Q8:借款人去世后,他的继承人需要偿还借款吗? A: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还款义务。出借人应尽快向遗产管理人主张债权。

Q9: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 A:原则上,律师费需双方事先书面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否则法院通常不直接支持律师费属于违约损失。但诉讼费作为法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Q10:个人之间的借款,微信转账记录能作为有效证据吗? A:可以。微信转账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在法律上具有证据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转账时最好备注借款性质,同时保存完整的聊天记录,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而不仅是单纯的转账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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