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司等保险纠纷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29 主办律师:苗慧荣

苗慧荣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乌海
已核验身份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内03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乌海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慧荣,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某甲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

法定代表人:赵伟,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负责人:李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乌海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某甲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5)内0302民初3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乌海市某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5)内0302民初316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继续由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确定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基本原则之一。作为被告中国太平某甲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法院的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案涉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均由中国太平某乙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承保,只有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由中国太平某甲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和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共保。由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另外,根据2022年5月22日乌海市某有限公司与白银某有限公司签订的《运输车辆买卖协议》,白银某有限公司向乌海市桐鹏物流有限公司出售19台危货专业运输车辆(包括案涉的XXX牵引车牵引XXX挂),总价338万元,未办理过户前的车辆保险由白银某有限公司名义购买,费用由乌海市桐鹏物流有限公司提前支付。双方已经交接车辆,协议履行完毕。案涉车辆即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在乌海市某有限公司也属于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况且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且已经立案缴费。被告住所地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均在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在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和当事人参与诉讼。

中国太平某丙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中国太平某丙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的所在地人民法院与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被告中国太平某丙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5)内0302民初3161号民事裁定;

本案由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冯燕

审判员王吉平

审判员格日乐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