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李某;李某1;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08 主办律师:苏雅拉
苏雅拉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内蒙古蒙嘎立(科左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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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
已核验身份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内0521民初7059号之二
申请人:才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雅拉,内蒙古蒙嘎立(科左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男。
申请人才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李某1、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才某于202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内的存款共计1000元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才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名下的支付宝账户存款(与银行账户、微信账户共计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5年12月8日至2026年12月7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桂荣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吉雅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