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南粤烛业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罗马世家家具广场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苏如坚
主办律师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民终16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茂名市茂南南粤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梁飞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坚、苏如坚,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城区罗马世家家具广场。住所地:茂名市。
经营者:杨火生,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火生,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琼,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华礼,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亚平,女,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审第三人:李景飞,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
原审第三人:茂名市天峯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罗勇森,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茂名市德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吴业容,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南粤烛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茂名市城区罗马世家家具广场、杨火生、张金琼、李亚平及原审第三人李景飞、茂名市天峯医疗电子有限公司、茂名市德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2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南粤烛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以上诉人自身原因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南粤烛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南粤烛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罗文
审 判 员徐忠圣
审 判 员李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叶秀福
书 记 员李松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