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砺石、梁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6.07 主办律师:苏如坚

苏如坚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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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民终10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砺石,男,194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亦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革,女,194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亦坎区。

上列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权,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武,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志勤,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英,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上列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帅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如坚,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黄琼和,女,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审第三人:陈善培,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区。

上诉人袁砺石、梁革因与被上诉人龙志勤、李英及原审第三人黄琼和、陈善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20)粤0902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砺石、梁革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按指定时间缴纳,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袁砺石、梁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吕文坚

审 判 员黄鸿恩

审 判 员李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谭宇胜

书 记 员陈国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