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繁波、陈职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1.29 主办律师:苏如坚

苏如坚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824954661
茂名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902执3392号

申请执行人:李繁波,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如坚、柯燕强,分别为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陈职生,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繁波与被执行人陈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职生偿还借款本金1609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李繁波;被执行人陈职生支付借款本金1609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9月4日起计至还清款时止)给申请执行人李繁波案件受理费19281元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陈职生负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繁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没有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也没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欠本金1609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902执33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李忠兴

审判员黄水洋

审判员吴勇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