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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黑白合同结算依据的司法认定与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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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如坚 律师

苏如坚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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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
已核验身份

2026[茂名]合同纠纷: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结算依据的司法认定与风险防控

——以实际履行合同为视角的实务解析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黑白合同”(即备案中标合同与另行订立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是争议最为集中的领域之一。2026年,随着《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深入适用,广东茂名地区法院对于此类纠纷的裁判规则日趋细化。本文将以一个典型场景——“备案价高于实际履行价,结算应以哪份合同为准”——为切入点,深度剖析争议焦点背后的法律逻辑,并为企业提供风险防控指引。

一、案情回溯:一场关于“结算单价”的拉锯战

某建筑企业(下称“施工方”)经招投标程序中标茂名某商业综合体项目,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白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1.2亿元。然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正式开工前,发包方(下称“建设方”)以“市场原材料价格波动、需重新核定成本”为由,与施工方另行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下称“黑合同”),将固定总价调整为9800万元,并约定“本协议为最终结算依据”。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对结算价款产生分歧。施工方依据“白合同”主张1.2亿元工程款;建设方则依据“黑合同”拒绝支付超出9800万元的部分,并声称若不以“黑合同”结算,则不予办理竣工备案。

二、争议焦点解析:合同效力与结算依据的“双轨制”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当备案中标合同(白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黑合同)对结算条款约定不一致时,应以何者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建设方)与中标人(施工方)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如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人民法院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但法律同时留有一个“豁口”:若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该行为无效。

司法实践倾向: 在2026年的裁判视野下,茂名地区法院普遍遵循**“中标合同优先原则”**,即只要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无论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是哪份合同,结算时原则上以“白合同”为准。这不仅是维护招投标市场公平秩序的刚性要求,更是对《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之立法精神的贯彻。

然而,必须警惕两种例外情形:

  1. 非必须招标项目:若案涉工程不属于法定强制招标范围,且当事人明确约定以“黑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且该约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法院可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实际履行合同”作为参考。
  2.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客观原因,导致“黑合同”内容变更为“对中标合同内容的合理调整”,则调整后的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在本案场景中,建设方以“价格波动”为由压低造价,并未提供足以证明市场发生根本性变化的证据,且双方调整行为发生在中标后、开工前,明显属于“串通投标”或“恶意磋商”的范畴,该“黑合同”关于结算条款的约定应属无效。施工方主张按“白合同”结算,于法有据。

三、风险启示与操作建议

  1. 承包方(施工方):切勿因急于中标而接受“阴阳合同”。若已陷入僵局,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第一时间依据“白合同”主张工程款,并同步主张建设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对于建设方以“不配合备案”相要挟的行为,可向住建部门举报其规避招标监管。
  2. 发包方(建设方):应敬畏招投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试图通过“补充协议”改变中标价格的行为,不仅无法实现成本控制目标,反而可能因合同条款无效而承担额外的诉讼成本及信誉损失。
  3. 证据固化:无论争议与否,均应妥善保管中标通知书、备案合同、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原始书面材料。当出现口头承诺与书面合同不一致时,务必通过补充协议或往来函件明确真实意思表示,避免陷入“以哪份为准”的举证困境。

附:合同纠纷常见法律问题QA(10组)

Q1:签订合同后,对方一直不履行,我可以直接起诉吗? A:可以。当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守约方无需催告即可依据《民法典》第563条行使法定解除权并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起诉前建议发送书面催告函,以固定对方违约证据。

Q2:合同中约定的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A: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88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择一主张,不能并用。

Q3:我是个人,与公司签的合作协议没有公司盖章,只有法人签字,有效吗? A:有效。法定代表人签字是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只要签字属实且未超越权限(相对人善意),该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Q4:对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了,我向谁追讨欠款? A:吊销营业执照不等于法人资格消灭。诉讼中应以该公司为被告。若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可起诉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求承担清偿责任。

Q5:合同中约定的“最终解释权归我方所有”条款有效吗? A:该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若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依据《民法典》第497条应认定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Q6:买卖合同中,买方逾期付款,卖方能否停止供货? A: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但需先书面催告并给予合理宽限期。若直接停止供货导致损失扩大,扩大的损失部分可能不被支持。

Q7:签订合同时没注意违约责任条款,现在违约了,怎么承担责任? A:若无约定,守约方可主张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可预见规则)。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Q8: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可以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吗? A:可以。未约定借期内利息的视为无息,但逾期还款的,出借人可自逾期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主张逾期利息。

Q9:租赁合同到期后,房东不退押金怎么办? A:首先核实合同对押金退还条件的约定。若租赁物无损坏且无欠费,房东无正当理由扣押押金的,可先发送律师函催告,必要时起诉。注意保留押金支付凭证及房屋交接记录。

Q10:我在QQ微信上与人谈好的合作,没有签书面协议,能否起诉? A:可以。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QQ记录)是法定证据形式。但需证明聊天对象身份真实且对话内容能完整反映要约、承诺及合同主要条款。建议保留原始载体(手机)备查。


关联律师:苏如坚,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824954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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