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瑜与宋某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13 主办律师:苏东超

苏东超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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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002民初993号

原告:邹某瑜,女,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健,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超,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辉,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莎莎,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某瑜与被告宋某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瑜撤回对被告宋某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芳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