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某某技术开发区凤林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某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27 主办律师:苏东超

苏东超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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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092民初2969号

原告:威海某某技术开发区凤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超、邹健,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明(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悦湾小区47号1单元201室。

原告威海某某技术开发区凤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威海某某技术开发区凤林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某某技术开发区凤林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威海某某技术开发区凤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继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连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