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伟甲、陈某伟乙与宫某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27 主办律师:苏东超
苏东超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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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1082执保1564号
解除保全申请执行人:陈海东,男,1981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
申请执行人:陈某伟甲,男,2004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青岛中路77号四楼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苏东超收转,公民身份号码:41272620********。
申请执行人:陈某伟乙,男,2006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青岛中路77号四楼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苏东超收转,公民身份号码:41162520********。
被执行人:宫某艳,女,1978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斥山街道西寨富昌苑小区33号楼5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4年04月18日作出(2024)鲁1082执保15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955369.58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请求解除网络查控的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网络查控人民币955369.5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卢科霖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季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