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赵某某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胥应
主办律师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云2532执64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自市红竺园C区。
委托代理人:胥应,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邹明红,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
关于申请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合伙合同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22)云2532民初70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4年7月30日,申请人提出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赵某某立即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胡某某欠款人民币3132868.91元元及一般债务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372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河口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河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及河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表、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等)等机构,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保险、证券、工商、股票等各类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询结果和采取的强制措施为:1、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有:坐落于合江县××街道××路××号××楼××层××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21)合江县不动产权第0××0号,面积101.62平方米,共有人赵靖】,该房屋于2022年6月10日被抵押给案外人王叔容,2022年7月11日被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查封,2022年11月3日被本院(2022)云2532执382号另案查封,2023年8月29日被本院(2023)云2532执498号另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
坐落于合江镇明家坝村7社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21)合江县不动产权第0××1号,面积61.96平方米,共有人赵靖】,该房屋的权利性质为宅基地使用权,且在2022年11月3日被本院(2022)云2532执382号另案查封,在2023年8月29日被本院(2023)云2532执498号另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上述房产申请人均不要求处置。
2、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有:1.2018年1月25日注册登记的车牌号为云GL××**魏派牌轿车一辆,该车辆于2018年11月8日被抵押在某甲支行,且被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及2023年8月10日在另案查封,本案进行轮候查封。2.有2017年2月1日注册登记的车牌号为川ET××**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于2017年7月28日抵押在某乙支行,且被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及2023年8月10日在另案查封,本案进行轮候查封。上述车辆申请人均不要求处置。
3、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有零星账户,但不足以履行债务,本院依法对账户进行了冻结并扣划赵某某名下存款4400元,并已向申请人发放。
胡某某认可本院财产调查情况,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某某限制高消费,且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及未履行义务,应予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此情况,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云2532执6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凯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