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牟某某、重庆某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16 主办律师:胥应
胥应
主办律师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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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云2503民初1522号
原告:冯某某,男,1964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春,云南安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牟某某,男,1977年8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蒙自(滇俞商务酒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娇,云南天方(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某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被告:朱某某,男,1970年7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屏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应,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月俊,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冯某某与牟某某、重庆某某公司、朱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牟某某、重庆某某公司、朱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8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薇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