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航与曹县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某中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5.27 主办律师:胡德生

胡德生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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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721民初2497号之二

原告:程某航,男,199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良,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中,执行董事。

被告:王某中,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告:张某,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生,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航与被告曹县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某中、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保全申请费520元,共计1053元,由原告程某航负担。

审 判 员刘波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伟敬

书 记 员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