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26 主办律师:胡勇

胡勇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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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4民初14667号

原告:马某,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某,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马某与被告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马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文慧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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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