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王某乙;山东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02 主办律师:胡勇

胡勇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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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鲁1324民初1670号

原告:王某甲,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暴某,总经理。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第三人山东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15元,保全费133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张建江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张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