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王某乙;山东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02 主办律师:胡勇
胡勇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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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鲁1324民初1670号
原告:王某甲,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暴某,总经理。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第三人山东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15元,保全费133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张建江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张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