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伟与谢某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4.19 主办律师:胡勇
胡勇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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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29民初1861号
原告:谢某伟,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谢某义,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
原告谢某伟与被告谢某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谢某伟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39元由原告谢某伟负担。
审 判 员刘鹏程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冬梅
书 记 员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