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伟与谢某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4.19 主办律师:胡勇

胡勇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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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29民初1861号

原告:谢某伟,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谢某义,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

原告谢某伟与被告谢某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谢某伟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39元由原告谢某伟负担。

审 判 员刘鹏程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冬梅

书 记 员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