汲某与胡某德、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7.18 主办律师:胡勇
胡勇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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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29民初4551号之二
原告:汲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胡某德。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姜某,经理。
原告汲某与被告胡某德、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原告汲某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汲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050元,由原告汲某负担。
审 判 员于剑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希
书 记 员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