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沂水县某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03 主办律师:胡乃吉

胡乃吉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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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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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3民初1347号之二

原告:山东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敬。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霞,山东踔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回港,山东踔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明,北京市君泽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水县某某医院,住所地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乃吉,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沂水县某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30元,减半收取计12965元,由原告山东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李良子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元静

书 记 员赵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