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华与山东某某轮胎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4.12.02 主办律师:胡乃吉

胡乃吉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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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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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鲁1323民初8301号

原告:高某华,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山东某某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乃吉,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华与被告山东某某轮胎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华、被告山东某某轮胎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全、胡乃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4年2月至2021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4年2月至2021年1月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2月入职被告处工作,在密炼车间从事开炼工作,当时工资是固定工资每月3500元,后实施计件工资,被告将工资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至原告银行账户。原告于2024年10月向沂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原被告自2014年2月至2021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沂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沂劳人仲案字(2024)第559号仲裁决定书,以超过法律规定一年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的申请,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某某轮胎有限公司辩称,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自2021年1月至2024年10月原告申请仲裁,早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也不存在不可抗力等无法在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情形,因此仲裁委不予受理正确,请法庭裁决驳回原告的诉求。

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事实和理由及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高某华在被告山东某某轮胎有限公司密炼车间从事开炼工作,工资按月通过银行卡发放,被告山东某某轮胎有限公司为原告高某华缴纳部分社保。2021年1月30日,被告山东某某轮胎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原告高某华作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一份,在该证明书中约定“甲乙双方于2019年9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因个人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于2021年1月30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被告山东某某轮胎有限公司加盖其公章、高某华签名捺印。

2024年10月31日,原告就双方之间2014年2月至2021年3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提起劳动仲裁,沂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沂劳人仲案字第[2024]第559号仲裁决定书,以“申请人高某华自述工作至2021年3月,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其仲裁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为依据,决定对申请人高某华的申请不予受理。原告高某华不服该仲裁结果,提起诉讼,形成本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陈述、银行交易明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仲裁决定书等,以上证据均已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法条除明确排除劳动报酬请求权不适用仲裁时效外,并未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本案中,原告高某华与被告山东某某轮胎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签订《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终止,原告高某华于2024年10月31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被告明确提出时效抗辩,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未在仲裁时效内提起劳动仲裁存在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本院认定被告抗辩理由成立,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高某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纪云雷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刘晓

书 记 员彭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