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10 主办律师:胡乃吉
胡乃吉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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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215民初19647号
原告:临沂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乃吉,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宏。
原告临沂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3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红光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韩雅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