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某某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申某红、马某峰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3 主办律师:胡乃吉

胡乃吉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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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3民初2967号

原告:沂水某某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

。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行,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乃吉,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申某红,女,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马某峰,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住沂水县金梦圆小区20号楼2-402室。

原告沂水某某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某红、马某峰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沂水某某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沂水某某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沂水某某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沂水某某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焦利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鑫磊

书 记 员刘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