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0.07.20 主办律师:肖贵峰

肖贵峰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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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83刑初80号

公诉机关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立铭,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2018年7月26日因盗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贵峰,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公诉刑诉(202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铭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铭及辩护人肖贵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中旬,被告人王立铭和谈玉杰(另案处理)商量到晋州市张某家中盗窃一条狗,谈玉杰许诺偷的狗下了小狗可以给王立铭两条,后王立铭同意一起盗窃。2017年9月27日2时许,王立铭和谈玉杰开车到张某家附近,王立铭在车上放哨,谈玉杰下车到张某家中偷狗。后谈玉杰在张某家中未发现狗,便顺手将张某家中一只重约130斤的母山羊偷走。王立铭和谈玉杰将盗窃的母山羊装进车后,在逃跑过程中车轮陷进坑里,王立铭和谈玉杰害怕被人发现就弃车逃跑。经鉴定,被盗母山羊价值156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在案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立铭行为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立铭辩称,我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中旬,被告人王立铭和谈玉杰(另案处理)商量到晋州市张某家中盗窃一条狗,谈玉杰许诺偷的狗下了小狗可以给王立铭两条,后王立铭同意一起盗窃。2017年9月27日2时许,王立铭和谈玉杰开车到张某家附近,王立铭在车上放哨,谈玉杰下车到张某家中偷狗。后谈玉杰在张某家中未发现狗,便顺手将张某家中一只重约130斤的母山羊偷走。王立铭和谈玉杰将盗窃的母山羊装进车后,在逃跑过程中车轮陷进坑里,王立铭和谈玉杰害怕被人发现就弃车逃跑。经鉴定,被盗母山羊价值156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立铭曾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0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26日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2017年9月27日3时5分,晋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东里庄中队接到110指令,张某报警称其家中被盗一只山羊价值1800元。

2、立案决定书,2017年9月27日晋州市公安局对张某家被盗案的立案决定书。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017年9月27日晋州市公安局扣押张某银白色夏利牌汽车一辆。

4、发还清单,2020年3月10日晋州市公安局发还袁芹芹银白色夏利牌汽车一辆。

5、王立铭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王立铭的基本情况。

6、2018年7月26日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11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立铭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0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26日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7月26日被释放。

7、到案经过,王立铭被抓获到案。

8、被害人张某的陈述,2017年9月27日凌晨0点,我牵着追免子狗去练习追免子,当时,我发现家中大门开了一扇,我认为家中其他人忘记关了,我10分钟后就回到家,我就关好大门,用明锁挂好,没有锁,等到了凌晨2点半左右,我听见院内的狗直叫,我就起床,发现大门下的羊被盗,羊是用一条铁链控在大门下。接着听见街上有汽车发动的声音,在大门口看到汽车向北跑了,我回家骑着摩托车追,嫌疑人开车向北向西跑到张家庄一条田间路,汽车可能是坏了,停在路边,我看清了牌照是冀A×××××。我就喊了一嗓子,别跑了,看清牌照了,也看到羊在后排座放着,因为这条路是死路,我就回家叫人,等再次回来时,发现牌照没有了,没有嫌疑人,羊还在车上,汽车前右轮胎没有气了,我把羊牵回家后就报警了。一直没有看到嫌疑人,汽车是两厢夏利、灰色、牌照冀A×××××.羊一只奶山羊,三年羊龄,白色,头上有角。重约130斤,是2017年8月份1800元购买的。

9、被告人王立铭的供述,2018年7月26日因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7年9月底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谈玉杰跟我说他知道晋州市城南一个村里有个人养着一条追免子的好狗,让我跟他一块去把这条狗偷了,让我给他开车和放哨,谈玉杰还答应我说偷的这条狗下了小狗给我两条,我就同意了。然后过了两天。我就开着我的两厢夏利车拉着谈玉杰到了晋州市,我按照谈玉杰的指挥到了晋州市城南西边的那个村,这时大约半夜12点左右。我把车停到我们准备偷狗的这户人家附近。谈玉杰让我在车上给他放哨,要是有人发现就赶紧开车拉着他跑。然后谈玉杰就下车去偷狗了,等了一会,谈玉杰牵着一只羊出来了,我们就把谈玉杰偷的这只羊装到车里。我问谈玉杰说怎么偷狗偷了只羊出来,谈玉杰说没有看到狗,只见到一只羊,就顺手把羊偷了,偷羊的时候被主家听到动静,有可能会有人追。让我赶紧车跑。然后我就赶紧开车跑,由于天黑又紧张,我把车开到了一个田间路上,车轮陷进了一个坑里面,车开不出来了。然后我们就把车扔下,偷的羊也扔在车里,我和谈玉杰串村逃跑了,偷的是一只母奶山羊,头上长着两个角,白毛,大约重100多斤。这辆两厢夏利车是我2017年9月中旬的时候以4000多元购买的二手车,但是车还没有来的及过户,就因为偷羊扔在了地里,这辆车是银色的,车牌照是多少我记不清了。我以为被偷的人没有报案,所有在公安机关讯问我时我没有说这次偷羊的事。

10、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羊只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晋价认字(2019)085号价格认定结论:认定标的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壹任伍佰元陆拾元整。

11、现场勘验笔录,2017年9月27日晋州市公安局对晋州市张某家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检查制图2张。照相1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铭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立铭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发现漏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王立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王立铭在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且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立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高军彩

审判员李双利

人民陪审员茹士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师亚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