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平与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肖贵峰
主办律师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104行初113号
原告赵玉平,女,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委托代理人肖贵峰,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100K00501118F。
法定代表人马立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刚,男。
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石获南路157号。
负责人张晓光,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朝建,男,该单位民警。
原告赵玉平诉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管局)、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撤销抵押登记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玉平诉称:温小斓因资金周转需要,2018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465万元。温小斓于2019年7月16日因病去世。对于温小斓的借款事情,其继承人母亲温秀英,独生儿子白温煜均知晓和认可。温小斓的继承人与原告在2019年7月23日达成的汽车质押合同,质押物为本案涉案车辆,涉案车辆及行驶证当日交付原告。有关原告款项偿还问题,温小斓的继承人没有现实可行的办法予以解决。为此原告诉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其作出的(2019)冀0110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白温煜、温秀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内10日内在温小斓遗产范围内给付原告赵玉平465万元。二、质押物温小斓名下的冀A×××××汽车一辆拍卖、变卖价款,赵玉平优先受偿。审理中诉讼保全了本案的涉案车辆。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10民初3959号判决生效后,白温煜、温秀英不履行生效判决,故原告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中发现本案涉案车辆存在抵押登记,导致原告合法权益无法实现。被告下属部门车辆管理所第一分所对本案涉案车辆抵押登记行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且存在违法行为,理应依法撤销。故诉请贵院,判如所请:1、请求判决撤销被告所做的温小斓名下冀A×××××号车辆的抵押登记;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市交管局辩称,一、原告主体不适格,诉争车辆是2016年10月19日温小斓办理的机动车注册登记,登记所有人为温小斓。目前该车的登记所有人仍然是温小斓,其继承人至今没有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机动车权属登记与质押汽车协议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一个是物权,一个是债权,权属登记在先,债权担保在后并依附于物权。同时实际占有与权属登记不同,分属不同的法律位阶。按照规定温小斓的继承人应当进行权属变更以后,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处分继承的财产,即使在未办理权属登记前实际处分被继承财产的,对行政机关也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先前实际占有,并非法律上的真正所有,行政登记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2019年7月23日赵玉平与温小斓的继承人就继承纠纷达成质押协议,仍然属于主债权的担保,其继承人尚未进行法定机动车登记变更,该质押协议对行政机关不发生任何效力。退一步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相关业务,并不以实际占有车辆为登记所有人,将债权变更为物权需要人民法院的裁定执行文书。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债权的行使具有先后位次。2018年1月12日,苏州安融车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抵押登记,是先担保债权。2019年7月23日,赵玉平与温小斓的继承人就继承纠纷达成质押协议,是后担保债权。两个权利的行使并不冲突,只是行使的顺序有先后。况且,该质押协议与抵押登记时隔一年半之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该抵押登记时并不能预测尚未发生的事实。二、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车管所负责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登记业务。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赵玉平的起诉。
被告车管所答辩意见同被告市交管局意见的第一条。
经审理查明,涉案冀A×××××车辆于2016年10月19日办理的机动车注册登记,登记所有人为温小斓。2018年1月12日,温小斓在被告车管所为涉案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利人为苏州安融车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2018年12月1日,温小斓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赵玉平借款465万元。温小斓于2019年7月16日因病去世,涉案车辆由温小斓之母温秀英、之子白温煜继承,目前该车的登记所有人仍然是温小斓,继承人至今没有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2019年7月23日,原告赵玉平与温小斓的继承人达成汽车质押协议,质押物为涉案车辆,涉案车辆及行驶证当日交付原告。
另查明,2019年11月26日,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赵玉平与白温煜、温秀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并作出的(2019)冀0110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白温煜、温秀英于与判决生效之日起内10日内在温小斓遗产范围内给付原告赵玉平465万元。质押物温小斓名下的冀A×××××汽车一辆拍卖、变卖价款,原告赵玉平优先受偿。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本案中,原告诉请撤销的抵押登记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为温小斓和苏州安融车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在温小斓去世后,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温小斓的车辆早在2018年1月12日即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被告车管所的车辆抵押登记行为仅是对相对人之间抵押关系的确认和公示。原告与温小斓继承人达成了车辆质押协议,于2019年7月23日取得质押权,系冀A×××××号车辆的质押权人。本案中,由于在先的抵押合同关系的设立,原告的债权实现有受到影响的可能,但其与所涉债务人之间的债务纠纷与抵押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抵押合同纠纷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单纯事实上、经济上的影响并不构成法律上的牵连关系,不能作为确定原告具有撤销抵押登记的原告资格的条件。本案中原告对被诉的抵押登记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玉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邮编:05005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齐立霞
人民陪审员路秀申
人民陪审员赵子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员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