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4.06 主办律师:肖贵峰

肖贵峰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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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已核验身份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3060号

原告:申某,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贵峰,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申某诉被告张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申某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鲁文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陆思颖

代书记员丁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