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4.06 主办律师:肖贵峰
肖贵峰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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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已核验身份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3060号
原告:申某,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贵峰,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申某诉被告张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申某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鲁文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陆思颖
代书记员丁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