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与张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11.16 主办律师:肖贵峰

肖贵峰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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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已核验身份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10906号

原告:申某,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贵峰,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张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

审 判 员钟志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黄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