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芳与宋某丹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贵峰
主办律师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102民初1278号之一
原告:邢某芳,女,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伟,山东海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龙,系原告之子。
被告:宋某丹,女,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贵峰、苏宏伟,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某芳与被告宋某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邢某芳诉称,一、依法确认薛某庆与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财产人民币309099元并支付利息(以309099对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一年期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薛某庆系夫妻关系,薛某庆于2024年9月14日因病去世。原告在整理薛某庆遗物时发现,薛某庆于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7月24日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赠与被告309099元。原告认为,薛某庆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被告应返还赠与的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宋某丹于2020年开始在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镇居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为被告宋某丹的经常居住地,故本院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刘晓侃
(案件唯一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