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财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认定
肖贵峰
本文作者
2026[石家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深度解析: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如何认定?
场景重现:
2026年,石家庄某制造企业投保了财产综合险,承保范围包括火灾、爆炸等。后因车间电气线路老化引发火灾,企业及时报案。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后,以《保险条款》中“电气设备超负荷、短路、断线、接地及漏电等属于免责情形”为由,作出拒赔通知书。企业认为投保时从未见过该免责条款,遂诉至石家庄某区法院。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是否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合同中的“电气线路老化”能否被解释为“电气设备”而免除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17条,保险人对其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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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引起注意”的标准
司法实践中,仅用加粗、阴影或加下划线等方式,不足以认定已履行提示义务,必须达到“单独印刷”“单独特别标识”的强度。本案保险公司仅在合同第18条正文中以正常字体列明免责情形,未单独加粗或用醒目的字体提示,法院认定不符合“足以引起注意”的标准。 -
“明确说明”的证明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投保人签字的《保险条款说明书》或书面确认材料,仅提供一份销售人员自行填写的“已讲解免责条款”的内部记录,该记录无投保人签名,法院不予采信。 -
“电气线路老化”是否属于“免责条款”?
法院认为,免责条款应当明确列明具体情形。“电气设备超负荷、短路”等属于明确列举,“电气线路老化”未在条款中出现。保险公司主张“老化”应归入免责范畴,属于对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根据《保险法》第30条,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最终法院认定免责条款不生效。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火灾损失合计人民币127万元,驳回其免责抗辩。
实务建议:
投保人务必要求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单独书面确认,并保存好相关录音录像或签字文件。保险公司应在投保时履行规范的“双录”(录音录像)流程,避免事后举证困难。
10组相关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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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需要保险公司亲自向投保人说明吗?
答:是的。无论代理人还是业务员,都需以保险人名义进行说明,且说明内容须确保投保人能够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仅交付保险条款不视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
问:保险单背面印制的免责条款,法院会认定有效吗?
答:通常不能。因为投保人难以注意到背面内容,且条款往往字体微小、无单独提示,法院一般认定为未履行提示义务。 -
问:投保人已在投保单“已经阅读免责条款”处签字,还能反悔吗?
答:如果保险公司能提供该签字系投保人本人自愿签署,且签字时条款清晰、内容无歧义,则可能认定为履行了说明义务。但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签字前已对条款内容进行详细解释(如无录音或书证),法院可能仍不支持。 -
问:免责条款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是否有效?
答:此类兜底条款因含义不明确,往往被认定为单位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法院会要求保险人明确说明具体情形,否则不产生效力。 -
问:保险公司在投保流程中采用“电子签章”方式,是否算履行了说明义务?
答:电子投保中,若系统强制投保人点击“同意”才能进入下一步,且免责条款以弹窗形式单独显示、字体突出、内容清晰,则可能认定履行了义务。否则仅用勾选同意按钮,法院多倾向否定。 -
问: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能否补签“免责条款确认书”?
答:补签行为发生在事故前且双方真实自愿,可作为证据。但若发生在事故后,则存在恶意补签的嫌疑,法院通常不予采信。 -
问:财产保险中“起赔额”或“免赔率”条款也适用明确说明义务吗?
答:是的。免赔额、免赔率实质减轻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属于“免除或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同样需要提示和明确说明。 -
问:如果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但投保人自己清楚该条款含义,免责条款能生效吗?
答:法院仍持否定态度。因为法律规定的是保险人必须主动履行义务,而非投保人是否知晓。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本身就知道”为由逃避举证责任。 -
问:警告信号、红色字体、加粗加下划线都属于“足以引起注意”吗?
答:仅凭这些不够。法院要求条款以更醒目的方式(例如单独设立“重要提示”页、单独书面确认)区别于其他条款内容。仅仅在长篇幅中加粗,不足以达到司法认定的标准。 -
问:石家庄地区法院对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有哪些地方性裁判倾向?
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发布指导意见,强调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审查较为严格。石家庄基层法院普遍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投保时“双录”文件,否则倾向于认定免责条款无效。实务中建议投保人保留业务员讲解过程的完整录音。
关联律师:肖贵峰,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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