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乙;王某甲;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2.10 主办律师:肖强

肖强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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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鲁1481民初590号

申请人:樊某,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甲,男,199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王某乙,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樊某与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樊某于2026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120,000元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120,000元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聂正香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康

书 记 员王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