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孙某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强
主办律师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鲁1481民初4303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某某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韩某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涛,男,1991年4月25日,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山东省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孙某金,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凤,山东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某某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孙某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某某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被告(反诉原告)孙某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某某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告位承包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广告牌成本损失12734元、赔偿原告预期利益损失211636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3500元、保险费500元以及其他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告位承包合同1份,约定由被告将其位于乐陵市**镇**房屋屋顶使用权,出租给原告,由原告利用承租的屋顶区域建设广告牌发布商业广告,获取广告利益。租赁期间为2022年4月9日至2032年4月8日,租赁期限为10年,租金为每年2000元。根据协议的约定,原告承建广告牌的所有权属于原告,租赁期间,原告享有对承建广告牌租赁、转让、使用等全部权益。租赁期间,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不得实施妨害原告使用广告牌的经营行为,如因被告违约,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应当承担包含律师代理费在内的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在承租区域内兴建了广告牌并发布了广告,但在2024年4月份,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原告承建的广告牌,并表示不再允许原告继续使用其出租的房屋屋顶,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双方签订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孙某金辩称,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擅自拆除广告牌事实不存在,要求答辩人赔偿其广告牌损失、预期利益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022年4月9日,双方签订广告位承包合同,被答辩人租用答辩人租赁的张家智房屋的房屋屋顶使用权。被答辩人在该房屋上安装广告牌后,就一直未对广告牌进行过管理,由于风吹日晒,广告牌外层喷绘布氧化,被风吹落。由于被答辩人安装的广告牌破损影响市容,村委会也多次找到答辩人要求进行维修、整顿,答辩人催促被答辩人对广告牌进行维修,但被答辩人一直未予理睬,由于被答辩人的疏于管理,导致广告牌外层喷绘布被风吹落,广告牌框架仍然安装在房屋屋顶。并非答辩人擅自拆除,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广告牌成本损失、预期利益、承担律师费及其他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孙某金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自2024年4月9日至2026年4月9日租赁费4000元;2.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房屋维修费用700元;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律师费4000元及本案反诉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9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广告位承包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22年4月9日至2032年4月8日,租赁费每年2000元,费用两年一付,合同签订后2日内被反诉人支付租赁费。合同第五条5.4约定:乙方建设及使用广告牌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归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安全隐患由乙方承担(如造成房屋屋顶因搭建广告造成漏雨,广告牌被风吹落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反诉人安装广告牌时往墙体打螺丝钉部位墙砖破损,造成屋顶漏雨,为此反诉人支付维修费700元。根据合同约定,2024年4月9日,被反诉人应当交纳2024年4月9日至2026年4月9日租赁费,但至今被反诉人仍未交纳上述租赁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反诉,恳请法院依法公断。
山东某某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辩称,涉案广告牌已被被告拆除,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无权向原告主张租金,被告诉称损失与原告无关,综上应当驳回被告的反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4月9日,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某某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反诉原告)孙某金签订了《山东?燚鑫广告位承包合同》。合同第二条中约定广告牌建设位置为乐陵市孔镇中国邮政银行对面。第三条中约定乙方租赁时间为2022年4月9日至2032年4月8日止,租赁期为10年,费用两年一付。第五条中约定租赁费用为每年租金人民币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签订合同后,乙方于2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租赁费用。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乙方建设及使用广告牌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归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安全隐患由乙方承担,(如造成房屋屋顶因搭建广告牌造成漏雨、广告牌被风吹落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第八条中约定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甲方租赁费用;乙方违约,乙方需支付甲方剩余合同期限内租金,如甲方违约致使上述广告牌不能够按照合同履行相关约定以及影响乙方收益,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对其进行全部损失赔偿……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及违约方担保人还必须承担另一方因追溯违约方责任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保全费及其他与追溯方责任有关的所有费用;前述费用如国家有规定标准的,以国家规定标准计算承担(如实际发生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则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没有规定标准的,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其中业务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计算人数不超过三人;……。后广告牌喷绘布灭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某某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主张是由被告(反诉原告)孙某金拆除,被告(反诉原告)孙某金主张喷绘布为自然脱落,对原告(反诉被告)主张不予认可。被告(反诉原告)孙某金反诉主张因原告(反诉被告)安装的广告牌导致房屋漏雨,修理房屋共花费700元应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原告(反诉被告)主张对造成房屋漏雨的原因不排除为被告(反诉原告)自己造成,对被告(反诉原告)主张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告(反诉被告)提交的广告位承包合同、被告(反诉原告)提交的照片以及视频、通话录音、询问笔录等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山东?燚鑫广告位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反诉被告)主张依法解除广告位承包合同,现广告喷绘布已经灭失,合同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已经改变,双方合作基础已经丧失,故对于原告(反诉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被告(反诉原告)于2024年11月14日签收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等文书,故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广告位承包合同自该日期起解除。
关于原告(反诉被告)主张要求被告(反诉原告)赔偿广告牌成本损失以及预期利益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本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广告牌为被告(反诉原告)拆除,无法证明被告(反诉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故对于原告(反诉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得广告位承包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需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但本案中依据原告(反诉被告)提供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反诉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故对于原告(反诉被告)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承担律师费、保险费以及其他诉讼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反诉原告)反诉主张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自2024年4月9日至2026年4月9日租赁费4,000元。合同成立期间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广告位承包合同2024年11月14日解除,故对于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11月14日的租赁费1,200元(计算为2000元÷365×219天),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被告(反诉原告)主张原告(反诉被告)支付房屋维修费用700元,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相应证据无法证明房屋损坏漏雨是由广告牌原因造成,故对于被告(反诉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认定。关于被告(反诉原告)主张原告(反诉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以及反诉费,依据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应由合同违约方承担该类费用,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故对于被告(反诉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某某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孙某金于2022年4月9日签订的《山东?燚鑫广告位承包合同》解除;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某某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请求;
三、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某某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孙某金租赁费1200元;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孙某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63元,保全费1645元,共合计400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某某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某某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负担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孙某金负担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生效文书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张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杜红星
书 记 员刘岩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