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0.15 主办律师:肖强

肖强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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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822民初2611号

原告:某甲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 判 员闫自强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佳琳

书 记 员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