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0.15 主办律师:肖强
肖强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德州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822民初2611号
原告:某甲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 判 员闫自强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佳琳
书 记 员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