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与中国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17 主办律师:聂弘钧
聂弘钧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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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422民初3363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xxxxxxxxxxxx。
负责人: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佩彬,广东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山,河南仁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xxxxxxxxxxxx。
负责人:张某甲,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某乙,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涧岗乡,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弘钧,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某乙、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5年8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中国某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88.00元,减半收取计494.00元。
审判员赵长永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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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郜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