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李某;王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16 主办律师:聂弘钧

聂弘钧

主办律师

劳务合同纠纷 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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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4民终23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李某,女,汉族,1983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弘钧,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竞艳,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70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钰洲,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85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河堤乡。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刘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24)豫1425民初9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202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上诉人王某、刘某均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24)豫1425民初94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李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策

审判员张学朋

审判员陈辰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景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