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4.08.20 主办律师:聂弘钧

聂弘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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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 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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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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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327民初2332号

原告:李某,男,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弘钧,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男,住河南省。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2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杨小红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栗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