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某公司、欧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聂宏喜
主办律师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琼0105执10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口盛源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大道26号海湾怡园11栋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98914022Q。
法定代表人:孙秀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宏喜,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
被执行人:欧川湖,男,汉族,1978年8月14日出生,住海南省东方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海口盛源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川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琼0105民初6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5847.39元、执行费588元,合计46435.39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履行义务。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银行、保险、证券、网络资金、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海南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机构查询,并在执行查控系统外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查询,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7132元,冻结期限自2024年2月23日至2025年2月22日止。本院已于2024年3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欧川湖名下位于海南省东方市板桥镇白穴村的不动产,此房产用途属于宅基地无法处置,查封期限至2027年3月18日止。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的,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除上述财产,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共计执行到位7132元。
在本案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建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可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对此不持异议,且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琼0105执106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有昌
审判员吕翠瑜
审判员陈节节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