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娟、罗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2.19 主办律师:聂宏喜
聂宏喜
主办律师
执行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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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
已核验身份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0107执4634号
申请执行人:胡志娟,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宏喜,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罗勇,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志娟与被执行人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琼0107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罗勇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胡志娟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13万元;二、向申请执行人胡志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向申请执行人胡志娟支付案件受理费1449元;四、负担本案执行费1871.7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志娟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琼0107执46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陈宝军
审判员苏超
审判员谭华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谭智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