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娟、罗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2.19 主办律师:聂宏喜

聂宏喜

主办律师

执行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海口
已核验身份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0107执4634号

申请执行人:胡志娟,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宏喜,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罗勇,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志娟与被执行人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琼0107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罗勇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胡志娟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13万元;二、向申请执行人胡志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向申请执行人胡志娟支付案件受理费1449元;四、负担本案执行费1871.7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志娟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琼0107执46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陈宝军

审判员苏超

审判员谭华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谭智木